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夫妻债务应入民法典 两会最新消息2019

新浪新闻 2019-03-05 13:55

  “很多人都盼着,全国人大常委会针对最高法夫妻债务新司法解释实施情况,给予专项监督检查。”陈建银介绍,“24条”历史存量案件中,离婚被负债女性占据八成以上,绝大多数上有老下有小,七成以上被负债女性在房产被执行、工资被冻结的境况下,依然需要抚养未成年子女,孤儿宴母生存窘迫。适时展开专项监督,有助于保护妇女合法权益、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。

  对于专项监督的重点,陈建银在议案中提到,围绕人民法院关于落实“24条”历史遗留问题妥善化解的日常工作机制建构上,责成各级法院必须成立化解夫妻共同债务纠纷信访案件工作专班,并将该项工作纳入法院2019年度工作重点。另外,明确针对“24条”历史遗留案件,给予特事特办。

  陈建银举例,如四川省人大在屡次接到“24条”历史遗留案件当事人信访后,2019年1月,在四川省人大信访办设立四川省高院“24条”专门窗口,对“24条”信访案件登记后转交四川省高院统一处理,这一做法可以考虑推广。

  专家观点:

  夫妻共同债务判定规则对于民法典不可或缺

  游植龙是一名婚姻家事领域的律师、广东省律协婚姻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,他对“24条”的思考,始于该条司法解释刚实施的2004年。

  游植龙发现,“24条”在实践中出现的问题,容不得他回避和无视。于是,2007年,他在某杂志上发表文章《论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处理》。之后的11年里,他仍有不断发文指出“24条”的问题。

  接受红星新闻记者的采访时,游植龙说,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对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原则必须予以规定,这已是共识。在立法技术上,婚姻家庭编(草案)第八百六十七条只规定了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原则,可以在该条之前再另设一条,就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作出规定。

  “也就是说,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、清偿规则分别各设立一条。”游植龙解释,对于夫妻债务规则的设计,他建议采取例示性立法方式,用原则界定、举例说明加兜底条款的方式规定。

 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叶名怡曾在2017年6月发表文章《“婚姻法司法解释二”第24条废除论》,主张废除规定宽泛共债推定的“24条”,这对于“新解释”的出台也起到了重要推动作用。

  叶名怡同样认为,夫妻共同债务判定规则对于民法典不可或缺。民法典的法律位阶高于最高院的司法解释,加上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,若民法典与新《解释》规定不一致的,则可强行解释为,民法典有意废弃新《解释》的债务判定规则。

  “时间不等人。按照民法典立法规划,2020年3月份全国人大将会表决通过民法典全部条文。”叶名怡指出,距今也就一年时间,希望接下来公布的草案二审稿能将“共债共签原则”加进去,“我觉得应该会加的。”

  律师提示:

  “被负债者”放弃上诉是非常错误的做法

  像陈建银提到的遗留案件问题,该如何解决?

  “现有法院正在审理的、没有作出判决的一审和二审案件,直接适用夫妻债务新《解释》,这不存在争议和疑问。对于一审判决未上诉已生效和二审判决生效的案件,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,或向检察院申请抗诉。”游植龙解释,法院以“24条”为据判决“被负债者”承担共债的案件,可以“原判决、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”为由申请再审。

  最高法民事审判第一庭负责人曾明确表示:对于新《解释》施行前,经审查甄别确属认定事实不清、适用法律错误、结果明显不公的案件,人民法院将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,秉持实事求是、有错必纠的原则,以事实为依据,以法律为准绳,依法予以纠正。

  不过,叶名怡认为,这落实起来很难。一方面,对于最高院或省高院来说,那些再审案件按新《解释》都翻案的话,或许他们承受不了;另一方面,许多个案确实很冤枉,对于当事人来说是影响一辈子的,所以,在翻案和不翻案之间,这个度很难把握。

  游植龙提示,有些“被负债者”在被一审法院判决为共同债务后,以诸如“没钱交上诉费”等理由不上诉,这是非常错误的做法。在上诉时,可以提供经济困难等证明,依法向法院申请缓交、减交或免交上诉费。

  “法院不予准许的,就算借钱也要上诉。如果你不上诉,就视为你同意一审法院的判决,放弃了自己的权利,以后想要再审或抗诉,就非常困难了。”游植龙说。
 

标签:两会2019年两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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