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深圳退休养老金2020年上调新消息 深圳养老金上调方案

本站整理 2020-06-03 11:20

  提高政府代缴标准

  调整后的政策还提高了政府代缴标准。按照此前规定,最低缴费标准为每年180元,困难群体可选择按每年120元缴费,各地人民政府按不低于每年120元标准为困难群体代缴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。为贯彻落实党中央、国务院打赢脱贫攻坚战决策部署,考虑到除困难群体之外的参保人最低缴费标准为每年180元等情况,《通知》将深圳市困难群体政府代缴标准确定为每年180元。

  其中,参加本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困难群体,选择按每年180元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的,由政府全额代缴;选择按每年240元以上标准缴费的,除由政府按照每人每年180元标准代缴外的其他费用由个人自行负担。政府缴费补贴按实际缴费(含代缴)档次的标准执行。

  加发高龄人员基础养老金

  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年满65周岁的,每月加发基础养老金,具体标准为:

  年满65周岁的,每月加发50元;

  年满80周岁的,每月加发100元。

  加发的基础养老金,从达到规定年龄的次月起按相应标准加发;在《通知》实施前已达到规定年龄的,从《通知》实施之月起按相应标准加发。各规定年龄加发的基础养老金不做叠加。

  参保人的待遇享受是如何规定的?

  深圳市人社局表示,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包括基础养老金、个人账户养老金与丧葬补助金。

  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具有本市户籍不满8周年的,基础养老金为每月302元;自其具有本市户籍满8周年的次月起,基础养老金为每月453元。

  参保人累计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,超过15年的部分,每增加1年每月加发3元的基础养老金。

  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年满65周岁的,每月加发基础养老金,具体标准:年满65周岁的,每月加发50元;年满80周岁的,每月加发100元。

  加发的基础养老金,从达到规定年龄的次月起按相应标准加发;在《通知》实施前已达到规定年龄的,从《通知》实施之月起按相应标准加发。各规定年龄加发的基础养老金不做叠加。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个人账户支取完毕后,按照原标准继续发放个人账户养老金,所需资金由深圳市、区财政各承担一半。

  参保人死亡的,发放一次性丧葬补助金5000元。

  据悉,《通知》自2020年6月11日起施行,2020年1月1日至《通知》施行之日前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相关事项按照《通知》执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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